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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杨守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06 16:29: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出台-

    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近日经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出版、销售地图及相关产品,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据介绍,目前地图管理相对混乱,编制地图很不规范,有政治问题的地图时有出现,公开销售保密地图事件屡禁不止,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此,河北的新办法对加强地图管理作出一系列规定。编制或者制作地图、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保证其内容准确反映各类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其相互关系。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出版发行前由出版社将出版的地图报省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专题地图,应当将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报省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印制(制作)和展示标有中国图形的广告、印刷品及其他产品的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规定,未经依法审核编制、出版的地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销售。如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全省各类地图,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国界线或者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只要存在以上内容之一的,将被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和展示,并可对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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