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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优先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179号
  • 【发布日期】2003-05-26
  • 【生效日期】2003-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优先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优先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1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自治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优先聘用就业困难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由财政拨款形成的公益性岗位,除政策性安置和紧缺的技术工种外,应优先聘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单亲家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如就业困难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求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方可招用其他人员。

二、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空缺报告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成功后,由用人单位与被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聘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单位应为所聘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其中对招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公勤岗位,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要切实掌握就业困难人员情况,主动向用人单位征集岗位,开展培训,提供“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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