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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农业部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崔京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19 16:21: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农业部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农业部日前修订了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取消兽药GMP静态检查,对检查验收通过企业核发的《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


    《办法》还规定,新建企业取得《兽药GMP证书》后,应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改扩建企业取得《兽药GMP证书》后,应向农业部申请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办理新增品种产品批准文号;对2005年6月1日以前通过兽药GMP静态检查验收的企业,须于《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兽药GMP实施情况报告。

    对违反兽药GMP规范的企业,农业部将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停产整顿、吊销《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文章原载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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