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发布-
  • 【发布单位】作者:闻召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18 15:25: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发布-

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就开展创新券商的财务指标作出硬性规定:试点券商创新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在计算公司净资本额时予以全额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应当不低于净资产的70%。


《办法》要求,试点券商创新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或独创性,并具有实用性。试点券商应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充分揭示与创新活动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权益或权利状况。试点券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创新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权益或权利作出详细说明。

《办法》称,协会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创新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中国证监会、协会和业内的有关人员组成,创新方案涉及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协会还可以聘请相应监管部门的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每次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为9-11名。专家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将评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办法》自5月17日起施行。(文章原载中国证券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