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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6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董畅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16 18:35: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6月1日施行-

   中国海关总署日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报关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要求、报关单位变更和注销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该管理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的报关单位管理办法相比,《规定》在很多方面做了改进:将专业报关和代理报关企业统一合并为“报关企业”;统一市场准入的标准和审批程序;统一市场竞争规则和惩戒、退出机制;将每年一次的企业年审改为报关企业两年一次、其他企业三年一次更换注册登记证书等。

《规定》还列出了报关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二是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三是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是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人;五是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六是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七是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八是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九是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此外,《规定》对报关单位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违反《规定》最高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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