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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丽水:规划区农民建房有新规-
  • 【发布单位】作者:崔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4-04 17:14: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丽水:规划区农民建房有新规-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政府出台了《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为规划区农民建房指明了方向。

    据了解,两个《办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外的农村村民建房条件、建房解决途径、建房标准、原有房屋处置等情况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原先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的建房解决途径都是单一的公寓安置,而今后将有4种途径供符合条件的农民选择。在建房标准上,规划区内农民公寓安置的面积比以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原先1人户安排40平方米,2人户安排60平方米,现已改为1-2人户80平方米,3人户由原来的80平方米增加到12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农民建房,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的农居点范围内合理安排选址,并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推广建造联建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同时,两个《办法》还对农民建房,各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进行了规定。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只要是符合条件要求的,有关部门将在《办法》规定的时间要求内,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以最快的速度,为农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文章原载丽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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