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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黄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4-04 17:11: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出台-

    温州市政府出台的《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凡户籍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因各种疾病住院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障报销和社会团体帮困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有关人士认为,《暂行办法》的实施,为市区还看不起病的居民带来了福音,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的社会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只限四类人

《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医疗救助的具体对象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持有效《困难职工特困证》、《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但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蓄意违章,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均不属于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每个家庭最高可受助3万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其当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认定的医院就医,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减去其家庭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入部分(家庭年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仍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25%救助;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按30%救助;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按35%救助;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40%救助;5万元以上部分按45%救助。但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在已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不参加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其社会医疗救助标准下浮5个百分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户为计算单位,每户救助累计资金最高为500元,高于500元的部分自负。对已享受其他部门门诊补助者,其已享受部分列入门诊救助累计计算。对已按该《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后,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仍影响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交市社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审定后,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申报程序要看清

救助对象自各种医疗报销和补偿后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提出申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户籍在市区的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救助对象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大病重病的诊断书,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支出凭证或报销后自负部分的证明材料或单位、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低保家庭、五保对象和“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困难职工、残疾人等救助对象还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件。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拒绝或不配合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各级救助机构有权退回其救助申请。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为虚假谎报的,给予批评教育;已获得救助的,责令其退回所得部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文章原载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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