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董洪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31 18:10: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对1400万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新《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新《规定》,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自主决定学生调整专业;对考试作弊者可以开除学籍;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新《规定》增写了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鼓励和引导高校建立并实施学分制、主辅修制、跨校修读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管理制度;增加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和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对学生处理和违纪处分标准更加明确清晰;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新《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此外,新《规定》取消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林蕙青就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考试作弊、大学生结婚、学校自主处分权,被称为当前高校管理的“三大难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处罚考试作弊有了具体条文

记者:新《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用大篇幅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予以阐释,尤其是第五十四条,增加了学生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的规定。具体讲,哪些情况是要开除学籍的?

林蕙青:针对考试作弊屡禁不止的问题,此次增写了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具体说就是: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除此之外的作弊情况不可以开除学籍。

学术诚信是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基础,在当前全社会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形势下,对大学生诚信道德规范必须严格。新《规定》对作弊惩治条款的细化,本质上是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它既能保证学校处分权的实施,也限制了学校处分权的滥用。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取消在校生不许结婚的规定

记者: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的问题,新《规定》没有特殊的规定,在现实中如何管理这个问题?

林蕙青:我们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对学生婚姻的规定要完整地理解。首先,从今年9月新学年开始,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结婚不再需要获得学校同意,只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即可登记。《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第二,从教育者、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我们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要以学习为重,要妥善地处理好学习和婚姻的关系。在大学期间,学生还没有婚姻的经济基础,所以,还是不提倡结婚。我们不更多地去干预、去制止学生结婚的权利。但同时作为管理者和教育者,有劝导的责任,要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种权利。

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曾经有过讨论,如果放开的话,会不会很多大学生都结婚,会不会造成新的管理上的问题?这个担心是没有实践基础的。对于当代大学生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总体来讲还是非常理智的。

应该看到,尽管学生管理规定没变,但是在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我们教育行业内部的规定中,都已经做出了重大的实质性的突破。比如《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开始实施后,结婚就不需要单位再开介绍信了。另外,高考报考原来规定是未婚25岁以下,2001年这条规定也已经废止,允许任何年龄段的人、不计婚姻状况的人参加高考。这样一些重大的制度和规定上的突破,使学生管理在现实中已经有所突破。前不久教育部调查了70所高校,结果显示,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后,在70所学校中大学生申请结婚的不过万分之一。所以,从现实层面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代大学生可以作出理性的选择。

在学习期间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如果怀孕,身体不适合在校学习,可以休学。总之,新《规定》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不服处分可提出申诉

记者:新《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程序,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请问他们到哪里陈述、申辩和申诉?

林蕙青:今后高校必须设立机构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以此来保护学生的权利。学生申诉问题越来越受到学校的重视,新《规定》中申诉是作为一项权利救济的制度、保护学生权利的制度来制定的。当受到退学或其他处分时,如果学生不服,可以通过校园申诉这个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实际上是学校对原来一些规定进行的复查。不是学校想这样做还是不想这样做,这里没有选择性。学校必须设立这样一个机构,来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北京大学在两年以前,就成立了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人是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主管教学的常务副校长。同时,由本科生代表、研究生代表、教师代表、法律系的代表和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浙江大学、宁波大学都有类似的机构。他们有很完整的规定,保证这一制度的运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