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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3-14 13: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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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吉林出台农村土地新条例-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月20日经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在清华宾馆召开关于宣传贯彻《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恩祥到会并讲话,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委主任王守臣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和东亚经贸新闻等近十家媒体记者的提问。
新华社记者:新条例对生产、公益性占用集体土地做了哪些规定?
王守臣主任:生产、公益性占用集体土地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一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按照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从有利于农村稳定,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角度出发,条例为此作了三项规定。一是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颁布至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权的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使用,已经归还的不再返回。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退还;暂不能退还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机动地承包收费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已经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继续使用。
吉林日报记者:《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五年了,为什么还要重新制定《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王守臣主任: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1999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五年来,全省各地在《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条例在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保障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时这部条例是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尚无上位法可遵循,受到当时立法背景的制约,某些条款不尽完善,致使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国家农村经济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农业、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与实施,原条例中的个别条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悖,一些条款与国家现行的农业与农村经济政策不适应。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重新制定条例显得尤为必要。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新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和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王守臣主任:新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吸收了兄弟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和我省现行土地承包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与经验。在制定新条例时主要遵循了下列原则:一是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三是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条例中不再重复累述。四是紧密结合本省实际,使条例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巷报记者:新条例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哪些规定?
王守臣主任:近年来,我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流转程序不合法,流转对象不明确,流转合同不规范。有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流转,口头协议;有的流转双方虽有书面协议,但不规范;有的承包方把地交给村委会发包几年甚至十几年;有的地方甚至存在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等现象。由于上述原因,给我省“一免三补”政策实施带来很多问题,增加了工作难度,产生了许多矛盾和纠纷。为了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新条例就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程序、流转合同的变更及效力进行了规定。同时,还就如何引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进行了规定。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上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流转程序上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文章原载吉林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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