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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将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刘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11 17:11: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将出台-

“语言文字是最重要的,也是最不起眼的。人们只关注GDP,却不关心语言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语委主任许嘉璐说。不过这种情况或许要逐渐改变了。9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语管处了解到,《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即将出台,您的说话和写字将用法律的来规范。“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语”,这句话说的就是浙江省的语言情况。浙江省是一个方言大省,境内有吴语、闽语、徽语和官话、客家话等诸多地域方言。这种现象不仅造成人与人之间交际沟通的障碍,而且直接制约着浙江省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大家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事业单位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旌旗、证书、印章、宣传条幅、广告等制作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字规范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语管处徐处长解释说,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和异体字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考虑到匾牌手书字的艺术性,提倡使用规范字;已使用的含有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位置配置使用规范汉字的招牌。

对于违反规定者,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将分情况采取媒体曝光或举办培训班等必要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文章原载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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