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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发布文号】新政发〔2003〕41号
  • 【发布日期】2003-05-22
  • 【生效日期】2003-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新政发〔2003〕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暂停收取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暂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运输市场管理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城市治安管理费、机动车治安上岗证、安全上岗证、治安管理证等收费项目。

二、自5月1日至9月30日暂停收取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出疆产品质检费、绿化费(向流动人口收取的)。

三、自5月1日至9月30日对下列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餐饮、旅店、旅游业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今年5月1日起执行的重新核定标准基础上,再下浮10%。在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内,以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下浮15%;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向事业单位收取)下浮10%;门前三包费下浮20%;治安联防费下浮20%。公安机关所属机动车检测站(线、车)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下浮20%。对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车队)的营运客车减征80%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凡此前已按合同缴费标准一次缴纳了全年或半年公路养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的,不予退费,可办理顺延手续)。

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含超标排污费)、占道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规费);免收一类、二类口岸区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疫情处理费;对宾馆、酒店的生产、生活用车免征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并且不受报停期限限制。对旅馆业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以营业客房数为基数,按规定标准计收收视费。

(二)娱乐业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今年5月1日起执行的重新核定标准基础上,再下浮10%。在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内,以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下浮15%;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事业单位收取)下浮10%;门前三包费下浮20%;治安联防费下浮20%;公安机关所属机动车检测站(线、车)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下浮20%。

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及变更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含超标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规费)。免收一类、二类口岸区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疫情处理费。

(三)航空、铁路、外经贸企业

在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内,以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事业单位收取)下浮10%。

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及变更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

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含超标排污费),不含铁路、外经贸企业。

(四)公路客(货)运输业

在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内,以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对公路客运车辆减征20%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涉外运输车辆不受报停期限限制,如从事货物运输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减征50%;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事业单位收取)下浮10%;门前三包费下浮20%;治安联防费下浮20%;公安机关所属机动车检测站(线、车)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下浮20%。

免收排污费(含超标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规费)。

(五)出租车(含城市公交客运中巴)

在政策规定的收费范围内,以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对5座以下出租车及城市客运中巴车减征20%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凡此前已按合同缴费标准一次缴纳了全年或半年公路养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的,不予退费,可办理顺延手续);治安联防费下浮50%;公安机关所属机动车检测站(线、车)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下浮20%。

免收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规费)。

四、对上述取消的收费项目,今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暂停的收费项目(文中第二条)到期后,要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及减免费的执收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进行阶段性变更。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今年内自治区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五、上述收费减免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六、因政策减免而减少的收入,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经济建设,同时要进一步净化企业经营环境、投资环境和大通关环境,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自治区将组织对取消、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地区和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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