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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3月1日实行-
  • 【发布单位】作者:刘羊?D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6 13:37: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3月1日实行-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制定并公布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并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对于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办法》还明确,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劳动保障部还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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