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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将出台新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4 13: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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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将出台新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记者日前在就《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内容采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人士时还了解到,深圳市还将出台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据介绍,鉴于深圳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模式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已加紧了物业管理立法的进程,目前已完成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及8个附件的制定工作,并将于近期送交有关部门审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正因为新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正式出台需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而为了在近期内解决我市物业管理面临的一些问题,本次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发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 委员会指导规则》应运而生。

明确委员选举资格业委会主任应有深圳户口

除管理体制外,《导则》还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及运作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首次业主大会的组织上,《导则》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筹备组由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的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组成,组长由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

而在业主委员的任职资格上,《导则》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由具有深圳户籍的人士担任,但全部委员均不具有深圳户籍的除外。此外,《导则》还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没有拖欠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等不良记录,同时不能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深圳目前业委会成立率不及40%

据介绍,目前深圳市物业管理项目3000余个,其中住宅类项目逾2000个,但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才762个,成立率不到40%,而内地有的城市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率已达到70%。此外,目前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才仅有30多人,人手严重缺乏直接导致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滞后。为此导致的投诉、上访和纠纷等问题的出现,也干扰了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了社区安宁。

严重违规行为业委会可即时解散

《导则》还规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召集和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仍不召集或组织的,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导则》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有严重违规的行为即时解散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或行为严重侵害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或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此外,《导则》中的相关条款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增补、改选和委员资格终止的具体程序;业主委员会印章、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印章的使用原则等具体内容。

(文章原载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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