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27 10:34: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两规章规范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四种情况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将实行差额核销管理七种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将列入备查处理范围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进一步完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范进口付汇差额核销业务操作,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确保金融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和 《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两部规章将于2005年2月1日施行。
为解决因客观原因造成进口单位对外付汇金额与实际到货金额之间存在差额而不能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的问题,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减轻进口单位和外汇局的工作负担,《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指出,将对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实行差额核销管理。
《办法》所称“核销差额”系指进口单位报审付汇金额与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货物单价与数量乘积)间的差额。核销差额分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和少到货核销差额两种类型。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大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多到货核销差额,实际进口到货金额小于报审付汇金额的为少到货核销差额。
《办法》明确规定四种情况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实行差额核销管理,分别是: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单笔合同项下一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一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单笔合同项下多次付汇、多次到货、一次报审业务。对进口单位差额核销报审业务实行按合同管理。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次报审的业务,只有当合同执行完毕,在最终一次报审时,进口单位方可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手续,妥善处理因历史遗留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对一些因历史遗留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实行备查处理,将其由日常监管数据库转入特殊监管数据库管理,以减轻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但对这部分逾期未核销的进口付汇,企业仍负有办理核销的义务,外汇局也负有继续监管的责任。今后,对实行备查处理的数据,不再作为有关核销率和逾期未核销率的计算依据。
《规定》明确指出,七种付汇数据将列入备查范围:逾期未核销时间超过两年且已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局检查部门的;外汇局下达处罚决定书3个月后企业仍未办理核销的;企业因涉案而导致无法核销的付汇,相关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审结;由于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因无法核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核销的;2001年9月30日以前的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经外汇局批准由银行购汇支付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应做备查处理的付汇数据。外汇局对备查资料应专档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