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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朱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24 08:43: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

23日,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法律来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工、用工、支付报酬、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重点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程工作;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招用童工。

法律责任:有前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十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点监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主要监察九种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法律责任:有前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条例》强调,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四种行为重点监察。

法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拖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更不得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者将受到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前两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规定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文章原载《东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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