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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24 08:36: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出台-

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日前联合颁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这是全国首个指导窗口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及评比表彰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工作正式启动。


从1998年开始,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在全国联合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七年来,活动在促进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文明程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连续命名了五批共50个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为进一步提高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三部门决定,在前几年命名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的基础上,今年评选表彰首批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为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确保申报、评选工作严谨有序地进行,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颁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是在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实践性和群众性。它的颁行,有利于提高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管理与考评工作水平,有利于建立健全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的管理和工作机制,有利于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支持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发展和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立足求真务实,充分体现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文件的制定颁发,为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创建、评价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奠定了基础,对促进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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