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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101国道漫子沟至 辽宁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3]39号
  • 【发布日期】2003-05-20
  • 【生效日期】2003-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101国道漫子沟至 辽宁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101国道漫子沟至
辽宁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办字[2003]39号)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3〕136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101国道漫子沟至辽宁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在平泉县七沟以东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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