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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四川出台《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作者:张焱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13 09:08: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出台《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记者12日从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获悉,全国首个《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四川省出台,近日将向全省下发执行,同时下发的还有《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试行)》。从今日开始,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若存在:该从重而故意从轻处罚,或应该从轻而偏从重处罚;无法定依据而实施现场监督、检测采样、行政强制措施;在重大活动中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公共卫生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泄露举报人身份,导致举报人受到伤害或被威胁等情况,将被追究过错责任。《办法》规定,对性质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并可取消其执法资格;触犯刑律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的举报投诉电话是:(028)86241111。

(文章原载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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