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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 【发布单位】作者:沈路涛、邹声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30 09:03: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9日通过了有关法律解释,明确了刑法规定中的“信用卡”的含义: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专家认为,这一法律解释解决了信用卡犯罪活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分歧,将有利于有关方面更好地打击涉及信用卡的犯罪行为。

据专家介绍,随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对电子支付卡的管理,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并将信用卡再细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或者利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进行的犯罪活动,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不同认识,结果有的案件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理,有的未作犯罪处理。

有鉴于此,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这一问题,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以利于统一执法,打击犯罪。专家表示,这一法律解释的出台和实施,将解决有关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有利于在打击信用卡犯罪活动中实现统一执法,确保我国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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