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徐静 乔兴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20 14:12: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甘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出台-
11月26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要实施各项措施确保水资源不被浪费。其中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的,应当给予优惠政策。新建项目,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对已使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更换或者进行改造。宾馆、餐饮、洗浴、文化体育设施、办公楼及居民住宅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节约用水器具。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减少使用清洁水,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办法》规定对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以上经济综合主观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并按每户一百元计算处以罚款。(文章原载甘肃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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