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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200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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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12-14 16: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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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2005年1月1日施行-

13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全新修订的《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原《规定》随之废止。修订后的《规定》,首次增加了对打零工的非全日制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条款。


出台背景:家政兴起催生新规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乔淑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了法规出台的背景。乔淑华说,1996年出台的原《规定》,早已不能适应郑州市目前复杂多样的用工形式。1996年,郑州市就业市场上打零工、做家政这样的用工形式还很少。而且,过去劳动部门也不允许一个人打几份工。

乔淑华说:“近年来,随着市场用工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非全日制的打零工工作形式已经合法化。由于没有相关的用工规定,这些做家政和打零工人员相关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护。2003年国家劳动部出台相关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这部分劳动人员的权益做了相关规定。郑州市最新修订的规定中,也特别把保护这部分人权益作为重点。”

打零工也得签合同

修订后的《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增加了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规定》称,从事零工和家政这样的非全日制劳动人员,可以同时和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都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合同中应该写明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但不能约定试用期。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招工收费可罚1000元

《规定》中明确显示,用人单位招工,要对员工先培训再让其上岗。在委托职介或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招工时,要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并公布招工简章。发布招工广告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误导、欺骗求职者。

招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不得扣压求职者的身份证件。否则将受到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在录用后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将被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且每招用一人罚款500元;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求职特殊工种,须有职业资格证

对于特殊工种的上岗就业,要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规定》中显示,招收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就业人员时,用人单位不得招收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否则将被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人罚款500元进行处罚。

招工不得歧视妇女、残疾人

“限男性”这样的字样,经常在一些单位的招工简章上看到。但《规定》称,用人单位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她们的录用条件。不得招收童工,不得在禁忌岗位使用未成年工。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不得拒收残疾人。

为结束两地分居“跳槽”不算违约

为了结束夫妻二人的两地分居状况而辞职,不算违约。《规定》中显示,职工因随军、解决两地分居调出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不得以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原载今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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