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3 10:26:5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修订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不再办理注册登记但仍需备案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海关总署在原有老办法基础上修改出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
《办法》明确指出,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不再办理注册登记,但仍需办理备案登记。
《办法》明确规定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不再要求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副本。
《办法》规定驾驶员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备案登记表》;驾驶员的国内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彩色近照2张。《办法》不再对驾驶员颁发培训资格证书。将过去的“经海关审核合格的驾驶员,参加注册地海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司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证》修改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驾驶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海关法规及相关的监管规定,参加海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
《办法》还加大了处罚力度,指出运输企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构成走私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运输企业管理不严,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从业资格的;因违反规定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后1年内再次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情形的;以及其他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从事有关业务的情形等。
此外,《办法》对生产型企业自有车辆及其驾驶员,需承运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不再要求注册管理只需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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