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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电总局印发《影视统计数据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3 08: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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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电总局印发《影视统计数据管理办法》-

12月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总局(集团)直属各单位,系统外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说,统计工作是服务于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随着广播影视事业、产业的改革与发展,广播影视统计数据作为重要的信息来源将在广播影视决策、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加强对全社会、全行业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统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是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


今年是我国建立文化产业统计制度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反映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状况新的《全国广播电视统计制度》执行的第一年。新统计制度建立了以年报、快报、月报、半年报为主体的统计报表体系。为做好信息服务,及时反映广播影视发展状况,从2005年起,总局将通过政府网站、值班日报、总局通报和统计简报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统计信息,其中重点加强对快报、月报信息的发布,同时对各地区、各单位快报、月报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统计工作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

为确保统计信息质量,总局制定了《广播影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广播影视部门、单位法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文章原载国家广电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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