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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李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30 16:50: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出台-

为做好国有特困企业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工作,促进企业退出市场,29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从即日起,在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安置职工政策将按新办法执行。企业离休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按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现行办法办理。


《办法》规定,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筹集资金,通过托管和分流两条渠道妥善安置全部职工,依法办理企业退出市场手续。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为进入托管组织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管理服务。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再建立托管中心。

四项条件可进托管中心

职工符合一定的条件可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而且,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还能享受相应的社保政策。

据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进入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1、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0周岁,或工龄已满 30年的人员; 4、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

进托管中心享五大政策

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其中,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按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和 1%的费率计算 5年;一次性缴付社会保险机构的,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补贴;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直至法定提前退休年龄。

对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0周岁或工龄已满 30年的人员,全部纳入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已经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尚未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的,一次性办理相关手续。

对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处于停工留薪期的人员,给予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按伤残级别不同享受不同政策。

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并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托管中心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进入托管中心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但应扣除滞留托管中心期间再就业资金的补贴额。

自谋职业职工能得补助

为鼓励企业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新办法规定,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凭职工转出劳动关系和职工接收单位的有效凭证,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金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的 60%,人均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 6000元。

与此同时,为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凡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但最长不超过 12个月。同时凭营业执照给予最高限额 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自谋职业人员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两年内免收个人存档费。

鼓励用人单位接收职工劳动关系。属于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的接收单位,与职工签订 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 5000元的标准给予接收单位一次性补贴。

(文章原载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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