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25部法规12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 【发布单位】作者:黎虹 陈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30 08:32: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25部法规12月1日开始实施(解读)-

    声明:中国法院网“特别策划”稿件,未经本网特别授权,任何媒体(含已经取得常规许可的合作媒体)不得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日,将有25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始实施。国家级法规16部,地方级法规9部。其中,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法规有《传染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此外,还有国家行政部门对土地、粮食、税收、建设工程、机动车、药品、机电产品等方面进行监管的法规、规章。

    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传染病防治尊重公众知情权

    15年前,上海甲肝的流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应运而生;15年后,非典爆发的经验和教训,又让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浮出水面。与198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比,修订后的法律突出体现了八大变化。这些变化包括: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但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虽降级管理,但仍受到“重点关照”;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强化实验室安全,严防病原体扩散;疫情控制更加具体,隔离有了法律依据;严防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乙肝携带者等不再受歧视,法律给予平等地位;传染病病人权利受保护,个人隐私受尊重。

    传染病防治法一方面涉及对患者的救治和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又涉及对传染病扩散的控制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法律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实施隔离措施的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于当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工资、保险等九类事项实施监察,并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违法用工必须付出的代价。法律规定,单位拖欠工资款逾期不付双倍赔偿;瞒报工资或人数最高可罚三倍款;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将处罚款1000元到5000元不等。此外,用工单位重大违法将向社会公开。

    为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没有执照的非法机构,它们的用工行为,都纳入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条例》还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还要给予奖励。需要注意的是,对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应在两年内及时举报投诉,否则劳动者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有章可循

    为满足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购汇对外转移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对于保护个人法定财产权利、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防止给非法资金外流提供渠道,《办法》着重强调对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零售商品计量上了“紧箍咒”

    与1993年出台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相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新《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不再包括定量包装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剔出了关于商品抽样方法方面的规定, 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及法律责任,明确了零售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执行。

    《办法》对在我国境内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零售商品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个体允许参与出租运营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包括了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等15项行政许可条件。

    《规定》赋予了个体参与出租运营的资格,同时对个体出租的运营审批做出了条件限制。条件包括: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世博会标志权益受到保护

    为了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发布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界定了世界博览会标志、标志权利人、权利人的专有权、标志的商业目的使用等概念。《条例》明确了标志权利人对世博会标志的专有权,规定了侵犯世博会标志的形式,以及权利人得以采用的救济途径。

    《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机动车从此携带“身份证”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防止私自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浑水摸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12月1日起,凡是在我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VIN。VIN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车辆说明部分、车辆指标部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承办有关具体工作。符合规定的申请企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

                          国家粮仓管理细化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与1999年出台的《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相比较,新《办法》对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申请和审核、监督检查与管理以及罚则都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办法》规定,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须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工作。《办法》特别指出,已经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必须在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向审核机关,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未获得资格的,不得再承储中央储备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夯实

    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工程项目业主方选择项目管理企业的委托方式、项目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杜绝一人同时管多个项目,“一仆二主”现象发生。

    《办法》同时指出,项目管理企业不得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不得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不得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细化

    与2000年对外贸易部出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相比,此次商务部出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在总结以往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经验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招标、投标以及评标的程序,明确了招标机构的公示与投标人的质疑,更加适应入世后的需要。

    《办法》指出,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三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新规

    国家发改委《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与核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规定》指出,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规定》还指出,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外,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土地规划、利用管理日趋严格

    为制止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国土资源部出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修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修订)》

    比较1999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新办法最大特点是用地指标分类下达,地方建设项目和中央建设项目“分灶吃饭”。此外《办法》修订的重点内容还有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并强调严格计划执行的法律效力;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等。

    比较2001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新《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强调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环节;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制度;明确规定,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预审是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前的必备环节。

                        税控收款机生产加门槛

    信息产业部《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认定以及监督管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指出,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能力、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并且拥有固定生产场所和完整生产线和相应的销售维修服务网络等。企业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后不按规定和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的或者检查不合格,一个月内整改仍不合格的,信息产业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将被取消生产企业资质。

特别策划:25部法规12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