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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年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朱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2 16:02: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年施行-

    明年起施行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将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前天,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专家解读该条例时表示,此番将采取预防、制裁、赔偿等方式,狠治欠薪问题,这对于劳动者无疑将是一个“福音”,对劳动监察部门有效实施监督、查办也提供了有效的法规依据。

建立欠薪预警制度,保障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条例规定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可向社会公布。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恶意欠薪者与政府项目无缘。作为对欠薪单位的一项有效制裁,条例明确政府项目要向恶意欠薪单位“关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财政支出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服务项目等,不得交付给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且经认定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承担。

被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将获赔偿,原先规定的行政处罚变为“处罚性赔偿”,最高赔偿金达到了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五倍。条例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2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

条例还对特殊情况的劳动者实行了倾斜保护,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违反纪律被扣工资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扣除赔偿等五项情形下,如果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文章原载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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