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8 18:50: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条例》以经省人大常委会议批准,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吸纳了合肥市多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诸多区域被禁燃
《条例》中规定,在市区二环路内,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煤、重油的茶水炉、炊事灶、炉窑及单位容量低于7兆瓦的锅炉。已经建成使用将限期淘汰。
尾气排放有标准
随着机关车辆的增多,尾气排放成为大气污染治理面临的严峻问题。《条例》规定,在用机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经年检或者抽检,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逾期未治理的车辆将处以每台100元以上的罚款。
排放污染物以许可
合肥市将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省排放标准的,有关部门将对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居民楼“告别”小饭馆
《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在商住综合楼低层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当具备防治油烟污染的条件。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焚烧秸杆要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的事件屡禁不止,今后此类事件的肇事者将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此外,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经营者活动,以及露天焚烧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有关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标准 。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