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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罗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1 19:22: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出台-

    上海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数量正在增加,为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出台了《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首次决定人事仲裁不再是“终点站”,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记者10日从上海市人事局获悉的。
   

    据了解,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年全年受理26件人事争议案件,而今年3个季度就达到72件。市人事局人事争议处理办公室周茂生主任告诉记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今年市府十大实事项目之一,改革力度的增强使得聘用合同中的争议突增,其中有8成左右争议集中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矛盾,包括合同的解除、违约、服务期、培养费以及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一些经济补偿等。

    按照以往的规定,人事争议处理只能走仲裁一条路,一旦仲裁结果出来,案件不可能“翻盘”。然而现在出台的新规定让“翻盘”成为可能。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和劳动仲裁一样,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周茂生指出,法院的受理不仅是对仲裁结果的审核,更是对整个争议事件的重新调查。这就使人事争议处理具有更强的效力,做到“一裁二审终局”,避免了以前处理约束力弱、久调不解的毛病。(文章原载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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