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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黑龙江出台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曹霁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1 19:08: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黑龙江出台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今后,那些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以致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市、县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将被给予行政处分。


11日,记者从黑龙江省监察厅获悉,这个省最新出台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向基层学校、学生家长公开举报电话,严厉查处“一费制”实施以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不力的部门和相关领导,以确保义务教育质量。

黑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高蓓介绍说,“一费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学生交费作必要补充。这种收费办法一方面遏制了教育乱收费,另一方面加强了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黑龙江很多实行“一费制”的学校,尤其是偏远农村的学校遭遇了运转困难。其根源在于,“一费制”不允许学校从家长兜里掏更多的钱,而地方政府又经常挤占、截留、挪用学校的公用经费,使学校本来就很难过的日子难以为继。

在此情况下,黑龙江省监察厅、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及省委省政府纠风办五部门,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对平调、挤占、截留、挪用义务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经制度规定及时纠正和追缴,视情节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市(地)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不能按标准保障公用经费落实的市(地)县(市、区)主要领导,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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