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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义乌出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王孝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1 19:00: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义乌出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浙江省义乌市近日出台了《义乌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举报不按要求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建设小化工、小农药、小染料、小炼油企业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将给予最高2000元的奖励。


据了解,已经施行的《暂行办法》,对举报义乌市辖区内发生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获得奖励: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工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如小型化工、染料、农药、炼油、化学制纸浆、电镀、制革、印染以及其他小型工业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的;市政府已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限期治理的工业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大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据介绍,义乌环保部门将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对举报人予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文章原载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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