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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张晓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09 14:16: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11月8日,记者从宁夏银川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对拖交、拒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个人,城管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随着银川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银川市人均日产垃圾1.44公斤,且以6%的速度递增。

按照“谁污染,谁处理”的原则,银川市从今年1月1日起,向在本市市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截至10月底,共收缴垃圾处理费540万元,其中商业网点、企事业单位征缴金额440万元,征收率达80%,居民征缴金额100万元,征收率不足20%。为了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此办法将于11月23日起执行。此办法的出台,为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有法可依。据银川市城管局负责人介绍,在以后的征缴中,对个别拖交、拒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个人,城管局将依照本办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个人每次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每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文章原载宁夏网★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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