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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省温岭出台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高云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04 08:30: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省温岭出台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为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温岭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该办法是对2000年11月27日温岭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温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修订。新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改或补充: 一是增加了对拟提请任命人员进行公示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公示的对象、时间、内容及方式;二是对原有关提请任命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进行了扩充,扩大了参考人员范围,对考试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对考试的方式和考试结果的处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增强了考试工作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如明确试题库制度,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规定为“不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参考对象上,除代理职务、平职调任副市长以及在本届期内已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可以免考外,其他提请任命人员一律参加考试;三是增加了对提请审议的辞职、撤职的人事任免案,要求提请机关附送辞职、撤职的理由;四是根据有关回避的规定,增加了“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拟任免人员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新办法还对有关任免职权的表述方式进行了调整,对换届或机构更改的有关人事任免作了规定,对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审议表决及任免后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等。

该办法共有25条。办法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有权任免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代理市长的人选;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决定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的任免。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组成人员。该办法规定,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有关部门应派员到会说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作任前表态发言或任后就职讲话。该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对提请任命而未获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提名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该办法同时还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人员的程序、范围、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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