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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治理蔬菜源头污染-强化了对农药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缩短了开办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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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11-01 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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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治理蔬菜源头污染-强化了对农药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缩短了开办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期限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本,餐桌污染主要来源是深藏在蔬菜组织中的残留农药,这是无论用什么办法清洗也无法消除的。面对毒食品大行其道,原因固然很多,但我国现行食品监管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存在的严重缺陷不能不说是主要问题。为尽快改变目前农药市场销售无序、生产无序、管理无序的现状,建立公正、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03年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相比,新《农药生产管理办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细化申报材料的同时对审查期限和主管农药的工作人员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办法》指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办法》将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审核期限以及农药产品生产审批期限由过去的45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办法》加强了后续的监督管理,指出,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2月15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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