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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税务总局批复:配偶继承房屋不征收契税-
  • 【发布单位】作者:赵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1 14:10: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税务总局批复:配偶继承房屋不征收契税-

    据京华时报报道,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批复中首次明确表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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