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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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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9-16 08: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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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出台-

中环内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天津市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14日经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宣告出台。

这部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条例,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开工前应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能擅自改变、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城市树木不得擅自迁移等多方面,做出了崭新的法律规定,这将有效地保障今后天津市园林绿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同时也将使天津市的草坪、花坛、树木、苗圃、园林小品、雕塑等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绿地规划向社会公布

草地、绿树、花坛、园林小品等,都属于城市绿地,没有绿地系统的城市,就不会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不适于人居住的城市。为把天津建成园林型生态城,新条例规定天津市规划部门要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也要编制本区县的绿地规划。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过去绿化规划审批后又私自改动的做法,将是违法行为了。新条例指出,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

(文章原载《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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