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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财人教字〔2003〕11号
  • 【发布日期】2003-05-13
  • 【生效日期】2003-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浙财人教字〔2003〕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厅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财政厅内部的职责分工根据我厅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责分工,按照上下对口原则,进一步明确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的职责

1.贯彻财政部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制度;

2.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3.依法审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4.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合或合并;

5.依法审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我省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6.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

7.其他有关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事项。

(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职责

1.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有关单位移交的关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执业案件进行查处;

4.对有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的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三)省财政厅法制处职责

1.负责审核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

2.为提出听证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举行听证会;

3.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复议和应诉。

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三、关于工作协调

(一)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审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签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省注协,报财政部备案,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制定行业管理制度,会签省注协,文件抄送财政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的文件,会签省注协,报财政部备案,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四)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会签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和法制处,文件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五)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发现的尚不具备行政处罚的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移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行业自律性惩戒。

(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有关行业自律性的规定,抄送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年检情况,报财政部备案,抄送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八)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进行行业惩戒的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和会计管理处。

(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行业自律性监管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违规行为,认为需要进行行政查处的案件,移交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或会计管理处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牵头,监督检查局、法制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领导及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沟通、协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建立专业技术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会计处、法制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组建由会计、审计、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吸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家,成立专家库,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略)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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