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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 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 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发布文号】新民宗委〔2003〕73号
  • 【发布日期】2003-05-12
  • 【生效日期】2003-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 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 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
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
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新民宗委〔2003〕73号)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民政部《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和国家民委《关于协助做好患“非典”死亡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处理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患“非典”死亡的各民族公民遗体的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民族公民因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卫法监〔2003〕105号)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运转,不得采取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通知》还规定:“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公民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5号)第22条规定:“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遗体,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也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骨灰可土葬。”为防止“非典”在我区的传播,保护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关于患“非典”死亡的各民族公民遗体必须就地火化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进行妨碍和阻挠。

乌鲁木齐、伊宁、阿克苏、哈密、库尔勒、石河子、奎屯等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距上述城市70公里范围内患“非典”死亡者的遗体,在救治医院进行彻底消毒后,封闭处理,由殡仪馆接运、火化,骨灰交患者家属。各殡仪馆根据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采取专人、专车、专用通道、专炉等措施,对遗体进行接运、火化;殡葬管理机构应在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防疫站)指导下,对遗体污染的车辆、通道和区域及时进行严格终末消毒。殡仪馆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没有火化场的地区实行深埋土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两款的规定,必要时可以做出变通的规定”,鉴于我区一些地州市没有火化场,立即建设火化场确实有困难等实际情况,“非典”患者死亡地距离火化场超过70公里的地区,其遗体由救治医院严格消毒后,进行适当的卫生学处理并装入符合要求的塑料袋密封,进行深埋处理。埋葬场地要远离居民区、饮用水源5公里以外,土质要干燥,并且在距离地面2米以下深埋。要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及早选择“非典”遗体土葬专用场地。

三、维吾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因“非典”死亡的公民的葬礼,实行“缺席站礼”。要在严格执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照顾少数民族的丧葬风俗,根据国家宗教局转发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的一封信》的精神并征求我区伊斯兰教界人士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对传统处理遗体的洗礼、站礼、土葬等三个环节进行变通,即:不得对遗体进行洗礼,葬礼一律实行“缺席站礼”(即没有死者遗体的站礼)。

四、对死者生前使用过的物品和家具、房间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防疫站)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要求进行终末消毒。

五、成立专门的丧葬工作小组。鉴于新疆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公民的遗体处理比较复杂,涉及的部门也较多,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丧葬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十个少数民族因“非典”死亡的公民丧葬的有关善后工作。丧葬工作小组由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各级民委(宗教)局,并指定经验丰富、业务熟悉的同志处理具体事务。 一旦发现“非典”患者因病去世,丧葬工作小组要针对不同情况开展工作,保证遗体严格按照要求处理。

六、参与遗体处理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相关知识培训。工作时要按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工作完毕后按医务人员消毒处理程序进行消毒。对参与处理遗体的工作人员要按与“非典”患者亲密接触者对待,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由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负责对其实行在家隔离观察两周措施,期间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每天对其进行体检,一旦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应立即转送指定医院。

七、充分发挥各级伊协在防治“非典”工作中的宣传、引导作用。各地要及时向当地伊斯兰教界通报情况,在防治“非典”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统一思想认识,识大体、顾大局,协助党和政府切实做好穆斯林群众尤其是患“非典”死亡者家属的教育、疏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穆斯林以防“非典”大局为重,以公共安全为重,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遗体处理的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防止“非典”在我区的传播。

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开展工作。要保证遗体处理工作完全隔离进行,防患于未然。隔离是防止疫情传播的重要环节,要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隔离工作,保证不发生疫情传播蔓延。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各民族死者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遗体的消毒处理、接运、火化等全部环节不出问题。一旦发生家属不听劝阻,扰乱卫生防疫等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民政厅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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