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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 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2003〕115号
  • 【发布日期】2003-05-12
  • 【生效日期】2003-05-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 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
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厦府〔2003〕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我市上述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行业予以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1、免征文化建设事业费、地方教育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价格调节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

2、免征旅游汽车公司(车队)、长途客运、跨区短途客运、区域公交(含中巴)、出租汽车等车辆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述行业的实际困难,免征、减征或缓征部分税款: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旅店业的客房收入,5、6月份(税款所属时间,下同)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3、对餐饮业及旅店业餐饮收入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5、6月份给予减半征收,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

4、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市轮渡公司,5、6月份分别给予减征30%、50%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5、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出租汽车公司,5、6月份的定额给予下调50%(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但定额下调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车主)上交的承包(租赁)费;

6、对旅游业的导游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定员定额征收改为按实征收;

7、对采用核定征收的餐饮业户、旅店,5、6月份可根据实际影响程度给予适当调低定额;

8、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长途客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4―6月可以申请缓交。

三、有关部门、单位对上述行业及商业零售企业减免或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1、对餐饮、旅店、旅游行业及商业零售企业、集贸市场,免收排污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知识培训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验费;

2、对娱乐行业,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知识培训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

3、对公路客运行业,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4、对水路客运行业,免收水陆运输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5、对出租汽车行业,免收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6、对航空公司,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7、降低消毒费收取标准,建筑物由现行的0.2元/立方米调减为0.1元/立方米,外地车辆免费消毒,本地车辆按小车2.50元/次、中巴5.00元/次、大车10.00元/次收取消毒费;

8、取消星级饭店(宾馆)移动国际长话押金,减半收取星级饭店(宾馆)电话中继线月租费;

9、三星级以上旅店根据实际困难,经与市电业局和市自来水公司逐月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后,缓交电费和水费。

四、各企业根据市有关部门规定减免或缓交的4月份的各种税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已经缴纳的税费一律不予退还。

五、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若干扶持措施,是市委、市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服从大局,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特别是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03年5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

六、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各单位落实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或错误执行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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