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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将提人大审议-
  • 【发布单位】作者:马美菱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6 13:35: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将提人大审议-

上海市将通过立法,对未成年人实施更有力的保护。记者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作为今年下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将于近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减轻学习负担、校园安全、网吧管理、公共文化设施开放等一系列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遭遇的新问题,都将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据悉,正在制订中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是在对《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废旧立新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由于制订较早,因而对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未能涉及,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部分青少年沉迷网络。

为了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发挥立法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把对青少年保护条例的修订提前提上了议事日程,并针对社会热点问题拟订了“药方”。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部分内容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程标准以外擅自增加教学内容,随意设置考卷、考题;不得在校园内有偿补课;不得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有偿补课。学校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文娱、体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而父母也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充分休息和娱乐时间,关心未成年人青春期的生理、心理变化,及时给予指导。

公办中小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应在双休日和寒暑假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免票,对未成年人个人参观应当实行半票。

中小学校门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性保健用品商店和农贸市场,不得设置停车场、堆放杂物等方面的规定,也写进了条例草案。

(文章原载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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