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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戴辉、映玮、黎云、菊华、永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5 09:39: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实施-

   记者湖北省武汉市交委获悉,《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已经于8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将“公交优先”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其中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站、大型商业街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和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配建、新增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乘客在以下四种情况发生时可拒付车船费:驾驶员和乘务员不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不提供有效票据的;核定票价中包含空调费而未开启空调的;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的,所持电子乘车卡无法使用的。

    《条例》规定,公交线路的开辟和调整,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听证、论证等方式确定。新辟、调整线路需在实施前3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规定,公交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投诉。受理投诉机构必须在10天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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