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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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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8-05 09:01: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

    国家安监局王显政局长日前签署第12号令,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而制定的。   

    《办法》规定,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由国家安监局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家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   

    《办法》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须提交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做出严格规定。同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权利与义务,并对如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也进行了规范。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一项开创性工作。国家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组织命题等工作。为了保障应考人员利益,使之坚守岗位,国家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国家局或以国家局统一规划名义组织应考培训。   

    (文章原载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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