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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12 13:48: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最近,《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据悉,从今年7月1日起,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将依据此《办法》,开始执行新的统一管理办法。各地以往出台的有关征收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的规定随之一律废止。


新近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凡按税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0.5%,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几种退还、免征情况:对按税法规定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地方教育附加;对每次应缴地方教育附加达不到1元的( 含1元),予以免征;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厂办学校暂无条件移交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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