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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8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黄桃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6 16:53: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8月1日施行-

    记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被重新定位。日前,保监会以主席令的方式下发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并将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对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完善了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扩展了派出机构对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

据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部负责人介绍,修订稿将原规定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扩大到整个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为方便申请人,增加了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委托,统一受理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送达中国保监会决定的内容。对于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将其纳入“保险从业资格管理”一章。由于今后有可能会由行业协会组织考试,因此修改只对派出机构的相关职责作出原则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对外资保险机构、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主要是,审批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和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时规定,对外资保险机构、外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方面,此次职责修订后,根据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及寿险产品管理制度改革,为给条款费率制度改革留出空间,修订稿对派出机构关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监管职责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关于行政处罚,修订后的派出机构监管职责首先是按照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原规定中派出机构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才能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和行政处罚的对象,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规范。同时,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规定的要求,修订稿删除了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处罚规定。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处罚将由正在修订中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来调整。
(文章原载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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