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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8月1日起实施-六类土地纳入管理
  • 【发布单位】作者:寇志红 陈誓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2 16:32: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8月1日起实施-六类土地纳入管理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上海市府发言人焦扬日前在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


土地储备机制是政府加强土地一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从1988年出让第一幅土地,到1995年内资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出让范围,再到2001年内外销商品房土地出让的并轨,上海的土地资源配置已基本实现了由无偿划拨向有偿出让的转变;与此同时,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土地的市场化机制也已基本形成。但是,土地的供应既要在短期内解决空间上的合理需求,又要能满足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长期需要,如果仅靠市场本身是无法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的。因此,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的资源分配以及再分配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发挥土地储备机制的作用,平衡近期和远期的用地需求。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焦扬解释说,《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所指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办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土地储备机构:一是市和区(县)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的土地储备机构,明确其受政府委托,负责市和区(县)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二是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如世博会地区、黄浦江两岸开发地区等),实施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办法》明确规定有六类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

第一类,是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

第二类,是计划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第三类,是计划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第四类,是计划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第五类,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第六类,是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土地储备办法》还规定,滩涂围垦和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其他土地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办法》在土地储备的实施程序、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管等方面也作了严格界定。

焦扬说,《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实施后,将在三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一是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通过土地的征购、收回、储备和有计划地投入市场,既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也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二是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将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逐步改变为“熟地出让”,增加土地成本的透明度;三是平衡政府对土地的投入和增值收益。

(文章原载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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