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林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1 13:28: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监会公布两个施基金销售和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施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办法鼓励基金产品创新,不再统一规定基金投资债券比例。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共分七章,对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该办法还对各类基金代销机构的准入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证监会备案。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
办法还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则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作了规范。
办法规定,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拟募集的基金应当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不再统一规定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这就为基金产品的创新打开了空间。但规定了基金分类及相关的投资比例要求、基金投资限制。如规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此外,还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且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同时,要求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分红的最多次数和最低比例。(文章原载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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