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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四项企业登记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马立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3 10:27: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四项企业登记规定-

    渗透着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立足于方便企业进出市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四个规章各具特色。

     规范经营范围

    现行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涉及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具体条款不仅稀少零散,而且笼统含糊;企业在申请登记前,弄不清哪些需要前置性审批,哪些可以自己决定;主管机关对经营范围登记也缺乏应有的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必须审批的和企业自由申请的经营范围,减少了让企业摸不清的审批事项。在困扰企业多年的违法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认定上,也就一目了然。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注册是以审批机关的批准为前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企业从事有关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将构成违法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未经登记从事一般经营范围经营,则视为超范围经营。

方便名称核准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进行了简化。按照新规定,企业名称核准分为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预先核准,由投资人直接向有名称核准权的工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由企业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向有名称核准权的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这样就分清了企业登记机关和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

    按照过去的规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需要提交多达7份以上文件证明,投资人越多,仅印章就要盖若干次,提交的文件也越多。按修改后的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只需在提交的材料上盖一次章。也就是说,只需递交一份申请书即可。

    统一登记程序

    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除采用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以及实行互联审批和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情形外,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除当场登记外,对各类企业登记期限统一为15日。

    完善注资登记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又增加了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三种。同时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登记后6个月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经股东会同意,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新的出资方式出资。给了股东或者发起人更大的选择空间。《管理规定》对上述情况公司应当履行的登记手续、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
(文章原载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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