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3 09: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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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不具备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承担认证咨询工作 认证咨询人员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家认监委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制定的针对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的一系列管理办法之一。《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对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
《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办法》指出,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办法》细化了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应包括的基本阶段。
《办法》规定,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聘用、培训、考核、使用和控制程序制度。不具备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承担认证咨询工作。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者和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认证活动,不得与认证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关于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咨询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认证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认证咨询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擅自开展认证咨询活动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伪造、冒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文件的;向其他机构分包认证咨询业务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活动的;使用不具备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独立进行认证咨询的;干涉被咨询方自主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的;签订含有认证和认证咨询两方面内容的统包合同的;代收认证费用或者接受对认证咨询活动产生公正影响的资助的;介入认证机构的审核活动或者作为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以其他方式从事认证活动的;为被咨询方编造体系文件运行记录或者帮助、授意被咨询方隐瞒自身实际情况的;作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者承诺的;向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推荐经其认证咨询的单位进行认证的;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其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办法》还同时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认证咨询违法违规行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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