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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省建筑条例》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杨守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8 09:00: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省建筑条例》出台-

“辛辛苦苦干一年,最后拿不到一分钱。”针对当前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现象,刚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河北省建筑条例》将从源头出发,标本兼治,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


为从源头上规范工人工资,《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条例同时规定,在建设工程中逐步推行担保和保险制度。

《河北省建筑条例》明确了工程款结算时间:“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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