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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沈义 阳学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8 08:45: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正义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实施-

从6月1日起,重庆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说普通话将违法;官员在开会、接受媒体采访时必须说普通话。


记者日前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该市第一部规范“说话写字”的地方法规。

《办法》规定,凡是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应达到三级甲等。同时还对不说普通话的责任行为作了规定:属于单位责任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个人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其单位作出处理。《办法》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否则将受到处理。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官员如果还是一口方言,不但市民可以提出批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还要责令其改正,并且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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