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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曾 璐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1 08:21: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出台-

如今市场上越来越多的组合销售、馈赠销售、降价销售等新的标价方式让老百姓眼花缭乱,分不清到底能从中得到多少实惠。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该办法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老百姓今后到商场、饭店等消费场所将“明明白白消费”。


哪些价格需要明码标价

据介绍,新《办法》规定,只要是要交钱的商品或服务行业收费都属于明码标价范围,像在南京的餐饮、烟草、汽车行业都要明码标价,一些专业特性较强的如金银首饰等商品也要明码标价,但它所使用的标价签与一般的商品可能略有不同。同时,组合商品可以拆分为多件商品,但经营者应当同时标示每一件商品的名称和价格;一项服务也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但经营者应当同时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

广告价格也算明码标价

在新《办法》中属于明码标价范围的种类涵概更广。以前的明码标价只是针对标价签,现在新的办法规定除标价签之外,店堂内的pop广告牌、店堂公告都属于需要规范的范围。只要是出现在商场内对价格的说明都可以视为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商家有义务对这些情况作出解释。

打折或优惠须特别标明

商家如果打折或优惠时,应当同时以醒目的书面方式,说明该价格表示的具体内容、比较依据等。标示价格有附加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使用与价格标示同等色彩、同等或更大的字体明确标示。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的,也应当同时标示限制要求。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使用色彩等明显区别与正常标价的降价标志,并标明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等内容。处理商品还应当特别标明。

对“原价”作出严格界定

以前,商家打折优惠都说是在原价基础上,但原价是多少,从来没有检查依据。这次,新《办法》特别强调,商家促销所提到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经营者必须要保留降价行为前三十日内实际销售的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首次提出不得捆绑销售

新《办法》对经营者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提出,应如实填写明码标价的内容,在宣传告示、经营或收费等场所以及互联网上涉及价格和收费的相关标示内容也应当真实有据。新《办法》还首次提出经营者不得有利用明码标价强制捆绑销售、强制服务收费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文章原载江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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